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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业生态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2015年11月12日 17:09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业生态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创新我市生态林业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融资机制,加强农业薄弱环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靓丽、繁华、宜居、和谐沿海城市的战略部署,坚持“非禁即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的原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生态林业和水利基础设施,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促进农业重点领域建设。
二、创新生态林业投资运营机制
(一)适时启动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理清我市国有林场基本情况,待国家和省正式出台国有林场改革意见后,制定我市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按照“上划管理”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统一划入市林业局管理。协调开滦林业总场,做好开滦集团在我市境内林场移交地方管理工作。
(二)大力深化林木采伐管理改革。按照“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的要求,结合我市林业实际,出台我市进一步完善和改革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化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建立林木采伐指标入村到户长效机制,逐步放活对集体林区商品林的采伐利用管控,放活对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的管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方便林农自主经营,调动林农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有序推进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林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向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支持。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激励,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风险合理分担,有效降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参与主体的成本负担和风险水平,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大力扶持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鼓励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林地承包经营,利用荒山荒地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效益。赋予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对承包的林地具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鼓励其大胆投入、长期经营。
(五)积极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按照建立“生产能力高效、经营规模适度、储备调节有序、生态环境良好”的木材安全道路,积极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围绕增加森林覆盖率、增加森林蓄积量、增加林农收入的“三增”目标,认真做好人工林集约培育、现有林改造培育、中幼林抚育、木本油料及林下资源开发等重点工作。创新国家储备林建设机制,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国家储备林建设。积极培育主体、搭建平台,争取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更多的贷款支持。同时,不断增加市县政府对造林绿化的资金投入,更好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水利基础设施
(六)培育水利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除各类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外,产权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要探索研究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选取一批现有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和新建项目,通过论证形成项目库,推向市场。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来盘活国有资产和筹集建设资金。
(七)保障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按照规划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各级财政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社会资本建设或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依法按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需经工程产权所有人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八)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积极探索农业灌溉用水的水权制度改革,将引滦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及其他水源统一配置、合理分配,逐级逐步将农业灌溉用水的初始水权配置到亩,明晰到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权证书,建立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农业用水户通过水权流转获得节水收益。
(九)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冀政〔2014〕70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我市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认真测算农业供水成本,综合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在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安排,积极推行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按照定额管理、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额加价”“一提一补、全额返还”等水价管理模式,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2015年11月9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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