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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赐材料: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5年12月01日 18:28
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香港子公司,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
步拓展国际业务,加快公司的国际化进程,提高企业竞争力。本次对外投资不涉
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
况。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香港子公司。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需要。公司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未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过去 12 个
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同时公司已承诺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 1 亿元)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贺春海 容敏智
赵建青 吴 琪
年 月 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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