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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雷曼兄弟国际(欧洲)公司诉讼案进展情况和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到期终止的公告
 

  由于华安国际配置基金(简称“本基金”)投资的结构性保本票据的相关主体—雷曼兄弟国际公司(欧洲)(简称“雷曼欧洲”)及其关联机构于2008年9月至10月先后进入破产程序,致使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和估值,基金财产面临重大损失。

  为维护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以雷曼欧洲违反双方签订的《产品合作协议》有关义务和责任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高院”)起诉雷曼欧洲,要求判令解除本公司与雷曼欧洲的产品合作关系,并判令雷曼欧洲赔偿相关损失。上海高院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受理本案,并应本公司申请依法冻结了雷曼欧洲在中国境内的部分资产。2009年6月15日至6月16日上海高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对本案法庭没有进行当庭判决,要求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希望能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详情参见本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诉雷曼兄弟国际(欧洲)公司案开庭审理的公告》。

  庭审后,在上海高院的主持调解下,经过与雷曼欧洲艰苦的漫长谈判,本公司依据《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雷曼欧洲(由雷曼欧洲的破产管理人之一作为代理人)就上述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并签收了上海高院出具的[2008]沪高民四(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根据和解协议和《民事调解书》,雷曼欧洲应向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支付44,889,933.48美元(以下简称“和解款项”)及自2009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款日(最多计算至2011年11月2日止)以和解款项为本金、以年利率2.25%为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和解款项以及相应利息以下简称“和解所得”)。作为和解对价,在雷曼欧洲付清上述“和解所得”后,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名下登记的各项请求权项下利益和权利(以下简称“破产索赔权利”)将转让给雷曼欧洲。双方同意,若雷曼欧洲就破产索赔权利的最终所得款项超过“和解所得”的金额(该等超过的金额下称“超出款项”),则雷曼欧洲应向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另行支付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超出款项”扣除“和解所得”的利息(以“和解所得”为本金,以年利率2.25%为利率,自“和解所得”的付款日起计算至雷曼欧洲收到“超出款项”之日止)的余额。为避免疑义,若“和解所得”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利息超过“超出款项”,则雷曼欧洲将不再支付“超出款项”。

  在上述诉讼(包括调解)过程中,本公司已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止,《民事调解书》还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和解所得。后续本公司将根据《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争取尽早收回和解所得。收到和解所得后,本基金的每份净值预计可达到约0.97美元。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律师费将由本公司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本基金第一个投资保本周期将于2011年11月2日到期,经研究,本公司决定于第一个投资保本周期到期日终止本基金的合同,在此之前,本基金不开放赎回。本基金合同终止后,本公司将按照《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和财产分配,并且,无论和解所得是否收到,本公司将切实按照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所持有的结构性保本票据保本责任的公告》,履行到期保本承诺。

  根据以上保本责任公告,如本基金第一个投资周期届满之日(2011年11月2日),以美元计价的结构性保本票据清算所得、和解所得以及该等资产的投资收益合计,低于本基金原投资的相应结构性保本票据本金,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弥补该等资金缺口。为了进一步维护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将对以上保本责任进行以下微调:如弥补了该等资金缺口后,基金份额净值仍低于基金初始发售面值,本公司将继续以自有资金补足基金初始发售的面值。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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