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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和天使税收优惠执行口径“尘埃落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简称《公告》),相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等五大税收政策。

  明确五大执行口径

  记者注意到,《公告》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公告》所明确的政策执行口径与试点政策公告保持一致。

  201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简称试点政策公告),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

  具体来看,《公告》明确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公告》明确,《通知》第一条称满2年是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简化了政策条件,有利于企业准确执行政策。

  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8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9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20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此外,《公告》还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计算口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相关问题。

  废止试点政策公告

  从时间上来看,《公告》施行时间与《通知》保持一致。由于原试点政策的执行时间为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政策施行时间可与法人合伙人保持一致,因此《通知》对个人合伙人的施行时间进行了调整,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的施行时间据此进行了相应调整。

  此外,《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已经涵盖了试点政策公告所实施的区域。为避免政策碎片化,便于纳税人准确查找、理解政策,需及时废止试点政策公告。考虑到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试点政策公告应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保证政策无缝衔接。

  同时,按照政策规定,满2年当年不足抵扣的投资额,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抵扣,为避免试点政策公告废止后引发执行歧义,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明确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规定继续办理抵扣。

  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5年12月以100万元投资了初创科技型企业,该笔投资符合试点政策的条件。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前)为50万元,可抵扣的投资额为70万元(100万元×70%),当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剩余20万元可结转2018年及以后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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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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