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伊始,资管行业开始执行增值税新政。根据多家券商资管发布的公告,增值税将由产品资产承担,这意味着投资收益相较此前或有所下降。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多家资管机构了解到,系统性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业内人士表示,增值税新政顺应金融行业严监管形势,叠加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整个资管行业规模有一定影响,而长远来看,则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各方积极应对
2018年1月1日,资管行业增值税新政启动。各家券商资管、基金等机构陆续发布相关公告,有券商资管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此前行业内机构都在观望交流,想看看同业是怎么做的,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此外,也担心公告发布后市场的反应”。
上述券商资管人士介绍,对于集合理财客户,通过网站等渠道直接发公告就可以。定向产品客户还需要一对一沟通,沟通下来发现这些机构客户对新政还是比较认可的。个人客户方面,暂没有收到反馈。
事实上,为了做好增值税缴纳,除与客户沟通外,华东某券商资管人士向记者介绍,前期准备工作涉及到公司营运、财务、产品、市场等各个部门,例如现存产品合同修改,系统改造、产品估值调整等。
据记者了解,多家资管机构均已邀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做过多次内部培训,提供税收咨询和系统改造服务。有资管机构人士表示,公司做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联系财税机关、税务顾问、行业协会等相关方的沟通交流,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主动与客户沟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理解;积极与产品核算系统开发商沟通,推进业务系统的功能开发并完成系统测试工作;内部流程建设,包括产品核算估值、公司税务申报等相关业务流程的适应性改造等。
为了给资管行业充分的准备时间,征税执行时间的确定也有所延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17年初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确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执行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并表示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不过,2017年6月30日出台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时间最终延迟至2018年1月1日。
部分产品规模料下降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保本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型投资的持有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对此,有机构指出,判断是否纳税及怎样纳税的第一标准是明确产品类型。
对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国泰君安指出,可以分为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国泰君安介绍,征收的范围包括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天风证券指出,由于保本资管产品产生的收益会被计作利息,因此对保本资管产品的影响较大。当然,随着未来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以及“打破刚兑”的推进,保本资管产品本身的规模应该也是萎缩的。
东吴证券表示,根据增值税新政,对于保本产品而言,利息收入要征税,收益率预计会有所下滑。例如,一个保本产品的预期收益为5%,征收3个点的税,相当于打97折,扣税后收益为4.85%。总体来看,考虑到征收3个点的税对收益影响较小,增值税新政对保本产品规模有一定冲击,但影响不大。
通道类业务面临同样境况。随着增值税新政的实施,有分析人士指出,对通道类资管产品来说,管理人将通过合同条款调整,将税负转嫁给委托人或融资人。有机构指出,考虑到管理费率很低,如果税负不转嫁,极易导致管理人亏损。因此,如果不能转嫁税负,就需要考虑缩减规模。其中,就券商资管规模来看,在去通道、去杠杆的背景下,整体规模已经开始出现收缩。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16.96万亿元,较今年三季度末规模下降4100亿元。从2017年一季度末的18.77万亿元到11月底的16.96万亿元,规模连续下滑。东吴证券指出,整体来看,增值税新政顺应金融行业严监管形势,叠加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影响,对整个资管行业规模将带来一定冲击。同时,未来主动管理能力强的资管机构,将有更强的竞争力。
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法人主体和资管产品存在金融类业务的税收核算差异,或进一步导致通道套利。东北证券介绍,税收套利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自营业务(如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6%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可以有进项税抵扣),但是如果将上述业务放在资管产品中进行,则仅需要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无进项税抵扣)。
在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影响下,通道业务受到限制,但从实际操作中,东北证券指出,通过较为严格的产品条款设计,依然可以达到投资者通过资管产品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
相关细则有待出台
在增值税新规开始正式实施的同时,记者也从业内了解到,在具体征税细节方面,仍有诸多地方需明确。
海通证券指出,现有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体系还有许多事项没有划定清楚,争议点集中在是否保本品种的界定(比如可转债、永续债、ABS等是否为保本品种)、持有至到期的界定(比如开放式公募基金难以界定持有到期)、金融商品转让范围的界定(比如新三板股票等品种是否在范围内)以及保本资管产品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关于保本的界定方面,有会计事务所人士介绍,目前法规未对保本与非保本的判定进行明确,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保本字眼进行判断,还是需要根据交易实质结合增信措施综合判断。如果是后者,以下哪些属于可能保本的增信措施:回拨机制、抵押/质押/担保/补足、约定回购/赎回条款、投资人分级,优先级取得固定回报、明股实债等。
对于政策尚未明确的事项,有券商人士指出,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则其管理的产品是否可以套用其身份,从而享受同业往来免税的待遇,如对产品取得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免税处理;赎回、退出、提前清算、注销份额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是否可理解为所有权灭失,而不视为金融商品转让。
“这些细节问题,都影响投资和产品设计。例如,设计一个产品,如果有增值税征收还不明确的地方,那么在产品合同里将难以进行界定,一旦等到相关政策明确后再改合同,成本也较高。”某华东券商资管人士指出。
海通证券认为,对于政策尚未明确的问题以及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后续可能会有政策“补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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