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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或致场外配资走向终结
 

  曾在资本市场“叱咤风云”的场外配资,可能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走向终结。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件对分级资管产品开出“负面清单”,明确规定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出台后,近几年在市场流行的结构化配资模式将趋于消退。这一举措有助于资本市场防风险、降杠杆,对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但可能对股市、债市产生短期局部不利影响。因此建议审慎评估相关连锁反应。

  现行场外配资模式将终结

  控制资管产品杠杆水平,是《指导意见》的一大要点。一般而言,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指导意见》从这两方面进行了限制,其中在规范分级杠杆方面开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一是公募产品;二是开放式私募产品;三是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四是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多位银行、信托、券商资管等业内人士指出,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意味着,现行股票、债券配资模式将在新规之下难以为继。业内人士介绍,目前通行的股票、债券配资,即通过具有优先、劣后分级的结构化资管产品,投向股票或债券领域。其中优先级一般是银行理财资金,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承担较大风险与收益,并负责为优先级保本保收益。这一业务的实质是劣后级投资者加杠杆投资,因为不同于场内加杠杆的“融资融券”,因此又被称为“场外配资”或“结构化配资”。

  但在资管新规之下,上述业务将受到明显影响。某大型信托公司合规总监认为,根据上述条款,纯投资股票、债券的资管产品均不能分级,意味着目前的场外配资模式不能做了。另一位银行资管负责人亦坦言:“新规出台之后,近几年在市场流行的结构化配资模式将趋于消退,无论是单票配资还是组合配资。”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对场外配资业务的具体影响,尚待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后才好评判。

  利好资本市场长远发展

  对于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中国人民银行表示,是“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

  事实上,近年来场外配资的盛行在资本市场引发了重大争议。在2015年,众多投资者通过场外配资等形式加杠杆参与股票投资,造就了一轮轰轰烈烈的“杠杆牛”。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大量高杠杆资金集聚高估值“小票”,最终导致市场持续大跌。在这一过程中,高杠杆的民间配资、伞形信托遭到监管机构清理,其他类型的场外配资亦被进一步规范。

  某银行资管负责人认为,杠杆交易、杠杆收购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有助于促进并购重组,增加市场活跃度;用得不好,导致“野蛮人”在市场上横冲直撞,对市场造成一定冲击。对场外配资进行限制,有助于资本市场防风险、降杠杆,对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某券商资管投资负责人认为,2015年股市巨幅震荡、2016年的债市巨幅震荡,让市场各方对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有了更深刻的反思。任何一个成熟资本市场上的主流资金,都不应该是杠杆型资金。上述举措杜绝了部分过于“聪明”的资金方对资本市场的套利行为,对于资本市场长期发展而言,是一个利好。某知名信托公司证券业务负责人认为,这一举措有助于资管行业公平展业,减少套利成本,让大家“该做投资的做投资,该做服务的做服务”。

  建议审慎评估债市连锁反应

  根据《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事实上,资管新规对于场外配资的规定是否会对市场产生一定影响,正在被一些市场人士所关注。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存量结构化配资业务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个别业务为两到三年。如何解决这些存量业务到期后的续作或有效过渡,或是一个挑战。

  从多位资管人士处进一步了解到,在债市不景气的情况下,不少银行、公募基金提高了债券投资信用评级要求,一些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较困难。由于一些企业前期累积的债务比较大,需要继续发债去维持负债水平,在此背景下,一些民营企业只好自己做劣后级,通过结构化资管产品配资买自己的债券。

  某券商首席固收研究员认为,这种配资发债的模式容易形成风险转移,本身就不可取。还有资管人士表示,由于前期配资业务已经陆续停滞,加之上述情形总体占比不高,所以对债市的影响是局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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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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