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意愿开立丙类结算账户的中小金融机构、企业年金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特定资产管理组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
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机构”)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